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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为完善我区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体制,促进广大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师教书育人的能力和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以及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以下简称“教师”)。

第四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五条 自治区教育厅主管全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管理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六条 首次任教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教师和本细则实施前已经任教的教师,应当申请首次注册。满足下列条件的,首次注册合格: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聘用为公办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或民办中小学在岗教师;

(三)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七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自治区教育厅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二)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

(四)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的;

(二)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三)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二)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条 注册有效期内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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