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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全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宁党办〔2006〕35号)等规定,现就宁夏回族自治区2017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一)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坚持专业匹配、人岗相适原则。

二、招聘岗位

2017年全区事业单位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3433名,其中,中小学教师438名,医疗卫生系统1170名,其他事业单位1825名,具体范围、条件等详见《2017年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计划一览表》(附件1)。2017年全区特岗教师招聘公告另行发布。

三、报名条件

(一)具有下列资格条件的人可以报考: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够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义务;

3.具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常住户籍(公告发布之日前取得)或符合不受宁夏及区内相关市、县(区)常住户籍限制条件的人员(见附件2);

4.年龄35岁以下(1982年4月11日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报考年龄40岁以下(1977年4月11日以后出生),特殊岗位除外;

5.身体健康;

6.报考免笔试岗位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必须是普通高等院校毕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条件外,报考者还应当符合《2017年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计划一览表》(附件1)中各招聘岗位设置的年龄、学历、学位等相关资格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在处分期间的人员;

4.涉嫌违法犯罪或违纪,正在接受审查或调查、审理期间的人员;

5.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员;

6.已招聘,并在三年聘期内的特岗教师;

7.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7年应届毕业生;宁夏定向培养生、研究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2017年7月31日前未取得在读学历、学位证的不能报考;

8.现役军人;

9.自本人报名之日后辞职、辞退、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10.应聘者不得报考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所列回避情形的岗位;

11.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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