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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案》,现将我县2017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教师资格的种类(6类)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二、认定教师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一)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宁夏区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在宁夏就读的大、中专应届毕业生或在读研究生。

(二)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

(三)学历要求。

1.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中专学历申报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必须为全日制幼儿师范学校或者全日制中等师范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专科及其以上学历申报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必须有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学习经历,并取得相应毕业证,学历教育的学习形式不限。

2.报考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报考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报考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2018年应届毕业生不得于2017年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证,应届毕业生的教师资格认定最早应于毕业最后一学期进行。

(四)普通话要求。非语文专业申请人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其以上等级。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语文学科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其以上等级。

(五)体检要求。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认定教师资格体检标准》( 宁教人[2014]97号),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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