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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 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为确保我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 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围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总体要求,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以建设高素质中小学教师队伍为宗旨,以促进教师 专业化发展为导向,以提高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为核心,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改革,建立体系开放、标准统 一、认定规范的教师职业准入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全面提升教师素质,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二、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建立教师资格考试标准, 改革现行的教师资格认定办法和程序,强化对新任教师的职业道德、心理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要求,改革考试形式,加强考试管理,完善考试评价,严格教师职业准 入门槛,严把教师入口关,结合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改革,健全教师资格认定体系,拓宽教师来源,规范认定工作,创新管理制度,推进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开放 化、规范化、制度化;统筹教师队伍管理,逐步形成“国标、省考、县聘、校用”教师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确保全区 教师队伍水平和质量。

三、主要原则

(一)系统设计,统筹规划。正确处理好教师职前培养、资格准入、岗位聘用的关系,建立三者贯通、配套支撑、互为一体的运行机制;妥善处理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实行平稳过渡;统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指导、考试管理、资格认定等主要环节,系统推进改革。

(二)分级负责,规范管理。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整体方案设计和政策制定,统筹管理笔试、面试和资格认定工作;市县(区)教育部门分工负责,具体实施考试和资格认定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实施阳光操作,严明纪律要求。

(三)以人为本,公平择优。以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工作为导向,为考生提供专业化的考试服务,提供便利条件。坚持考试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择优选拔乐教适教的人员取得教师资格。

四、报考对象和条件

(一)报考对象

申请报名参加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户籍或人事关系在宁夏(人事档案关系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并按时缴纳社保)。宁夏区内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过渡期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对“2015年(含)以前”已在校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暂按照原认定程序和方式直 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对“2016年(含)以后”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毕业后申请教师资格应参加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

凡在“2014年、2015年”取得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者,在2016年12月31日前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可按 照老办法认定教师资格。逾期未提出申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不再作为认定教师资格笔试成绩合格的依据,申请教师资格时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 试;“2013年(含)前”取得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不再作为认定教师资格笔试成绩合格的依据。

“2013年(不含)后”取得自治区自学考试教育学或心理学单科合格证书者,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另一单科合格证书,并 在2016年12月31日前申请教师资格者可按照老办法认定教师资格。逾期未提出申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不再作为认定教师资格笔试成绩合格的依据。 申请教师资格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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